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
第十四条 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责任主体,区别不同的审计实施主体(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),分别为XX审计处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。
第十五条 由内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,由XX审计处负责对应进行整改的情况实行跟踪检查。
【资料图】
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在审计实施过程中,对于被审计单位(部门)表示即知即改的事项,审计处可对其边审边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,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专门说明。
(二)在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后,加强与整改责任单位(部门)的沟通,及时回复有关咨询问题,并督促被审计单位(部门)按规定时间报送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。
(三)落实专人负责,对责任单位(部门)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,并妥善保管责任单位(部门)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,为综合审计整改报告打好基础。
(四)对于责任单位(部门)不执行审计决定、不落实审计建议、不进行纠正或进一步清查、不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的情况,应当及时报告XX办公室和有关X领导,在区分不同原因后,采取以下处理措施:
1.再次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。
2.对于暂时无法整改,要求作出书面说明;对于整改一时无法到位的,要求列出整改时间表。
3.提请整改事项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整改责任单位的分管(联系)领导督促整改;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,应当同时提请XX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。
4.提交XX办公室,列入XX重点督查督办事项。
第十六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,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审计整改通知书、审计决定和处理处罚意见等,由XX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落实整改结果的确认,审计处配合XX办公室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工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系《XX审计整改工作规定(试行)》的配套细则。未尽之处,按照《XX审计整改工作规定(试行)》或上级有关指导性意见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审计整改工作流程图
文章来源:复旦大学信息公开网;转自:内审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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